2005年11月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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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行途中遇车祸 学校老师皆担责
郝冬白

  由于班主任未尽到职责,一名初中学生在看望生病同学返回途中突遇车祸身亡,法院认定校方应承担民事责任,对死者亲属进行赔偿。
    2004年4月10日下午,甘肃定西市岷县梅川中学初三(5)班30多名学生,由班主任任某带领前往梅川镇看望生病的同学。但在返回途中突遇车祸,学生杨琴霞不幸身亡,肇事车主向死者亲属赔偿损失4万元。
    死者亲属认为是学校和班主任的过错行为导致学生死亡,校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,遂将班主任任某、梅川中学和岷县教育局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有关损失7万余元。2005年10月31日,记者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在法院主持下,由梅川中学赔偿死者亲属有关损失3.7万余元。
    法庭一审认为,杨琴霞遭遇车祸,班主任未尽到职责,没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安全教育,学校管理不到位、监管不力,班主任在履行学校的管理职责时,其管理中的重大过失造成的严重后果,应当由校方承担民事责任。岷县教育局是行政主管部门,对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承担直接的管理职责,遂判决梅川中学赔偿死者亲属各种损失3.6万余元。
    一审宣判后,死者亲属和岷县教育局均提出上诉。10月28日,经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,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,由梅川中学赔偿死者亲属有关损失3.7万余元。